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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383-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王福明与谢守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福明,谢守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383-2号申请人王福明,男,汉族,1952年3月21日出生,无职业,住甘肃省天祝县炭山岭镇菜子湾村*组*号。被执行人谢守邦,男,汉族,1954年10月1日出生,无职业,住西宁市城东区曹二路*号。申请人王福明与被执行人谢守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谢守邦给付申请人王福明煤款5800元及案件受理费222元,共计6022元。因被执行人谢守邦未履行义务,申请人王福明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谢守邦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谢守邦履行3022元,其余3000元未能履行,且被执行人谢守邦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 毅审判员 钱素霞审判员 滕生元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马 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