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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民初字第1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陈采霞与叶莉文,汪文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采霞,汪文华,叶莉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字第1276号原告陈采霞,女,汉族,1990年1月24日生,住重庆市忠县。被告汪文华,男,汉族,1967年2月11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叶莉文,男,汉族,1967年11月25日生。本院审理原告陈采霞诉被告汪文化、叶莉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采霞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采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采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为25元,由原告陈采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程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