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02民初49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付波与李林、李开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波,李林,李开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2民初494号原告付波,男,汉族,贵州省息烽县人。被告李林,男,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被告李开春,男,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原告付波与被告李林、李开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波撤回起诉。审判员 韩 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佳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