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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执异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物资回收总公司申请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口市物资回收总公司,邢永峰,毕太和,张丽英,河北广益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执异4号异议人张家口市物资回收总公司。申请执行人邢永峰。申请执行人毕太和。申请执行人张丽英。被执行人河北广益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邢永峰、毕太和、张丽英与河北广益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益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三案中,异议人张家口市物资回收总公司(以下简称物资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物资公司称,2006年12月,按照省、市政府供销系统企业改制意见,在为企业职工置换身份补偿过程中,先后向广益公司借款人民币750万元,异议人用具有使用权的位于张家口市桥西区沈家屯村仓库及土地【西国用(2001)字第0658号】担保抵押,因异议人无力偿还借款,广益公司向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3年7月17日,在贵院的主持调解下,广益公司与异议人达成调解,贵院作出了(2013)张民立调字第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中约定,异议人如在一个月内未向广益公司偿还借款,以其享有的西国用(2001)字第065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广益公司有权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实现抵押权。后广益公司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阶段,异议人与广益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异议人以西国用(2001)字第065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抵顶所欠债务。因此,异议人已向广益公司清偿了全部债务。贵院向异议人下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损害异议人的合法权益,请贵院依法撤销(2015)张执字第100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本院查明,2013年7月17日,本院作出(2013)张民立调字第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内容为:一、被告物资公司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偿还原告借款740万元;二、被告以其享有使用权的西国用(2001)字第065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确定的位于沈家屯村的土地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由被告配合原告按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办理抵押担保登记,所产生的费用由原告负担。如在被告的配合下仍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后果由原告自行负担;三、如被告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未能向原告偿还债务,原告有权按国有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实现抵押权。后经双方当事人签收,本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因物资公司未按照调解书规定期限履行债务,广益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9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一、双方确认执行标的740万元;二、因物质公司经营困难,无力支付欠款,愿依照(2013)张民立调字第4号民事调解书第三条确定的内容配合广益公司依法实现该调解书第三条确定的内容,以抵顶本案所欠债务。异议期间,本院询问了广益公司,该公司确认物资公司已将上述土地抵顶了广益公司的债务,双方债权债务已履行完毕,现双方无债权债务。2016年1月22日,本院向物资公司送达了(2015)张执字第100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一、收到本通知十五日内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毕太和、邢永峰、张丽英履行你公司对河北广益公司所负的到期债务95979.11元、102462.92元、76763.24元(未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打入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并不得向广益公司清偿。本院认为,异议人物资公司已将其享有的西国用(2001)字第065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抵顶了被执行人广益公司的740万元欠款,广益公司亦对抵顶事项予以认可。本院作出的(2013)张民立调字第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异议人与被执行人的借款债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故本院作出的(2015)张执字第100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不当,应予以纠正,异议人物资公司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作出的(2015)张执字第100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员  黄世国执行员  赵芙琳执行员  刘玉博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胡金保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