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一(民)初字第28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吴捷沉与上海申宏因私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市诚英达出入境咨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捷沉,上海申宏,诚英达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一(民)初字第2819号原告吴捷沉,男,1986年3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委托代理人魏建平,上海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弘立,上海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申宏因私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潘新民。委托代理人毛育知。被告天津市诚英达出入境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法定代表人郑毅。被告诚英达(加拿大、澳大利亚)顾问有限公司(CHAN-YOND(CANADA-AUSTRALIA)CONSULTANTSPTY.LTD),住所地POBOXK1094HAYMARKETNSW1240。原告吴捷沉诉被告上海申宏因私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市诚英达出入境咨询有限公司、诚英达(加拿大、澳大利亚)顾问有限公司(CHAN-YOND(CANADA-AUSTRALIA)CONSULTANTSPTY.LTD)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荣琼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高佩珂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