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12民初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9-05-13
案件名称
郭琼与云南星瑞弘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云南滇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郭琼;云南星瑞弘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云南滇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昆明快融金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12民初601号原告郭琼,女,汉族,1968年6月23日生,住昆明市五华区。委托代理人杨杰,男,汉族,1969年12月2日生,住昆明市五华区。系原告郭琼的丈夫。一般授权代理。被告云南星瑞弘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址:昆明市经开区新加坡工业园II—3—1号。法定代表人段晓晗。被告云南滇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穿金路小坝438号1楼17号。法定代表人邓伟。被告昆明快融金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有限公司。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广福路387号星长征大厦2楼。法定代表人刘京。原告郭琼诉被告云南星瑞弘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云南滇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昆明快融金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琼申请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琼撤回对被告云南星瑞弘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云南滇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昆明快融金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5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人民币1250元,由原告郭琼承担;其余诉讼费人民币1250元退还原告郭琼。审判员 杜华萍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邓芝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