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81民初152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81民初1523号原告陈某,女,1980年3月1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李某,男,1966年1月1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依法享有申请撤回起诉的诉讼权利,其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3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王庆源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夏梦妮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