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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4民初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李言与张辉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言,张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4民初196号原告李言,女,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张辉,男,住柘城县。原告李言诉被告张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远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李言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李言负担。审判员  宋远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 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