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4民初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李言与张辉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言,张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4民初196号原告李言,女,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张辉,男,住柘城县。原告李言诉被告张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远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李言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李言负担。审判员 宋远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 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