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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91财保2号-2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安徽康拜环保新材料装备有限公司与合肥东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康拜环保新材料装备有限公司,合肥东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91财保2号-2申请人:安徽康拜环保新材料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被申请人:合肥东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林桂安,总经理。申请人安徽康拜环保新材料装备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合肥东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担保义务,并有转移财产的可能,为保证以后的诉讼判决得以顺利执行为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351162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人合肥海恒投资控股集团公司所有的位于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147号福禄园XXX幢房屋产权(面积,516.74平方米;房地权证,合产字第8110010XXX号)作为财产保全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康拜环保新材料装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合肥海恒投资控股集团公司所有的位于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XXX号福禄园107幢房屋产权(面积,516.74平方米;房地权证,合产字第8110010XXX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陈太敏审 判 员  倪良月人民陪审员  李文兵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孙 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