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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9民初2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林雪兵与林敏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雪兵,林敏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9民初2153号原告林雪兵(系上海市虹口区雪兵服装店业主),男,197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孙蔚曜,上海嘉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敏忠,男,196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温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雪兵与被告林敏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年2月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雪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徐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