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25执恢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李绍林与昆明市宜良化工设备铸造厂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绍林,昆明市宜良化工设备铸造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25执恢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李绍林,男,汉族。被执行人:昆明市宜良化工设备铸造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4月25日作出的(2013)宜劳人仲案字第16号仲裁裁决书,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时间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宜劳人仲案字第16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忠良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贺楚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