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2刑初第0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杨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22刑初第02号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河南省方城县二郎庙乡人,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5年10月24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5年11月5日经方城县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由方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5年11月30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方城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月4日以方检公诉刑诉(2015)4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宇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无号牌农用车自北向南行驶至鲁姚239省道方城县二郎庙乡二郎庙街张国东粮油购销商行北侧,撞到由南向北行走的行人刘某某,造成刘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方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某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负该起事故次要责任。经鉴定,刘某某系胸腔脏器损伤死亡。2015年11月27日,杨某某赔偿刘某某亲属16万元。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法庭以法惩处。被告人杨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实事供认不讳,认为自已事发后先救人,打120电话,然后让高保太打110电话报警,感到错了,非常的后悔,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无号牌农用车自北向南行驶至鲁姚239省道方城县二郎庙乡二郎庙街张国东粮油购销商行北侧,撞至由南向北行走的行人刘某某,造成刘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方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某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负该起事故次要责任。经鉴定,刘某某系胸腔脏器损伤死亡。2015年11月27日,杨某某赔偿刘某某亲属16万元。征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被告人杨某某在事发后让高保太打110电话报警,并积极抢救伤者。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事故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谅解书、协议书、收条、等证据在卷。以上证据已经法庭当庭质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委托他人报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应当按自首处理。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已经给被害人亲属经济赔偿,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陈广普审判员 张杰远审判员 王 蕊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崔珊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