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刑更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刑更120号罪犯计占鹏,现在陕西省黄陵监狱服刑。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01月17日以(2009)定刑初字第005号刑事判决书因贩卖毒品罪判处罪犯计占鹏有期徒刑七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11月05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于2011年08月24日送陕西省黄陵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机关陕西省黄陵监狱提请对罪犯计占鹏减刑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计占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计分考核累计折合12个积极,建议对其减去余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计占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计分考核累计折合12个积极,缴纳罚金500元。上述事实有《计分考核个人台帐卡》、《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分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罚金缴纳票据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计占鹏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计占鹏减去余���,并处罚金5000元仍按原判决执行(已缴纳罚金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昌柱审判员 张 娟审判员 倪治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杜快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