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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陈某与程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151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男,汉族,1972年6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程某,女,汉族,1974年3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292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程某名下位于合肥市合经区的某处房产。二、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所利亭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朱周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