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委赔监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冀委赔监4号唐山市古星工贸有限公司:你公司不服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5)唐法委赔字第15号决定,以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对不属于其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不出去造成你公司经济损失1377212元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中对应予审查受理的刑事司法赔偿案件均有明确规定。本案中,你公司以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在刑事立案过程中存在刑事司法不作为造成你公司巨大经济损失为由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确不属于上述法律及其司法解释中所规定的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的受案范围。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2015)唐法委赔字第15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决定结果并无不当。你的申诉事项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赔偿委员会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