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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刑更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陈泰朗诈骗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泰朗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刑更215号罪犯陈泰朗,男,197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籍所在地:台湾省台南市安平区怡平里12粼建平十二街***号*楼之2。捕前系无业。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4日作出(2010)长中刑二初字第006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泰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因其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7日作出(2010)湘高法刑二终字第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0年11月16日交付执行。2010年12月1日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本院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2014)益刑执字第29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服刑以来,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认真反省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无任何违规行为发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上课认真听讲,考试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劳动态度端正。从事制鞋劳作以来,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服从生产管理,较好完成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期内考核分135.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泰良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泰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16年9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宇山审 判 员  徐高龙代理审判员  雷志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唐菁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