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02刑更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万德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万德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豫02刑更445号罪犯万德顺,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2006年10月18日入狱。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10日作出(2006)信刑初字第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万德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83756.66元。被告人万德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6日作出(2006)豫刑一终字第3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核准对被告人万德顺的刑事裁定。刑期自2006年9月6日起。宣判后即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08年12月10日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豫法刑执字第1415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4月20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豫法刑执字第0061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4年1月17日经本院以(2014)汴刑执字第33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现刑罚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研究决定、审核公示,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万德顺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万德顺于2005年9月10日上午8时许,与怀疑与其妻子有不正当两性关系的万家朝互相辱骂、厮打。万家朝的兄弟万家彩持木棒赶到现场。厮打中,万德顺用从万家朝手中夺下的镰刀,对万家朝胸部猛砍,致其当场死亡。尔后又持镰刀将万家彩砍伤。被告人万德顺有自首情节,未履行民事赔偿。罪犯万德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表扬5次,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且提请减刑前的最后一次以及减刑间隔期间二分之一以上的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均为良好或者优秀。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万德顺减刑,确已经过上述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万德顺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万德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11年4月20日起至2028年1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广林审 判 员 李永胜人民陪审员 任留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XX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