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11执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马璞诉杜应奇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璞,杜应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11执149号申请执行人马璞,男,汉族,1979年9月生。被执行人杜应奇,男,汉族,1965年12月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211民初4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杜应奇的银行存款79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严 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楷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