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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11执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马璞诉杜应奇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璞,杜应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11执149号申请执行人马璞,男,汉族,1979年9月生。被执行人杜应奇,男,汉族,1965年12月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211民初4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杜应奇的银行存款79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严 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楷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