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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淇滨民初字第196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郭浩与河南省国营浚县农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浩,河南省国营浚县农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滨民初字第1964号原告郭浩,男,汉族,1991年9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雪丽,女,汉族,1968年12月12日出生。代理权限为代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领法律文书。委托代理人杜来山,河南金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河南省国营浚县农场,法定代表人胡轩州,该农场场长。委托代理人成爱武,河南道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领法律文书。委托代理人李德顺,男,汉族,1962年12月11日出生。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浩与被告河南省国营浚县农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郭浩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70元,减半收取1035元,由原告郭浩负担。审 判 长  李志兴审 判 员  李霞波人民陪审员  张 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