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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清民一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邑县支行、霸亮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邑县支行,霸亮亮,刘春平,霸兰台,张秀藏,宋玉国,张秀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清民一初字第368号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邑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张金峰行长职务。地址: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建设东路南侧。委托代理人:陈书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邑县支行客户部经理。被告:霸亮亮,农民。被告:刘春平,农民,系霸亮亮之妻。被告:霸兰台,农民。被告:张秀藏,农民,系霸兰台之妻。被告:宋玉国,农民。被告:张秀彩,农民,系宋玉国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邑县支行诉被告霸亮亮、刘春平、霸兰台、张秀藏、宋玉国、张秀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邑县支行撤回起诉。撤诉案件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3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邑县支行承担。审 判 长  赵爱国人民陪审员  李庆生人民陪审员  孙喜通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兴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