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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民申1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李文涛,李文浩与周南玉继承纠纷申诉、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周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申1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李某甲。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周某。原审原告:李某乙,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再审申请人李某甲因与被申请人周某及原审原告李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4)江法民初字第0933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李某甲于2016年1月20日提出因当事人己达成和解,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李某甲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甲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余华审 判 员  李静代理审判员  谢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赵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