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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82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王平芳与德州市宝丽洁中青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平芳,德州市宝丽洁中青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2民初111号原告王平芳,女,汉族,住禹城市。委托代理人赵贤章,山东韵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静,山东韵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州市宝丽洁中青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焦文玉,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平芳与被告德州市宝丽洁中青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平芳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平芳撤回对被告德州市宝丽洁中青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付 健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范学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