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2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素兰诉被告阜阳市阜和经贸有限责任公司、马伟国、袁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素兰,阜阳市阜和经贸有限责任公司,马伟国,袁诗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46号原告:李素兰,女,196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代理人:师博,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自荣,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阜阳市阜和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法定代表人:马伟国,经理。被告:马伟国,男,197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袁诗刚,男,196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得利,安徽恒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素兰诉被告阜阳市阜和经贸有限责任公司、马伟国、袁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素兰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素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素兰负担。审 判 长 邓先勤审 判 员 高 丽人民陪审员 兰 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