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中民一终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玉溪市第三人民医院诉李永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玉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玉溪市第三人民医院,李永明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中民一终字第5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玉溪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张晋吉,院长。委托代理人杨跃文,云南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永明,男,1969年5月25日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吴存仙(系李永明之妻),1970年3月27日生,汉族,居民。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王黎琼,云南滇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玉溪市第三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三医院)与被上诉人李永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玉红民一初字第1459号民事判决后,上诉人三医院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三医院的委托代理人杨跃文,被上诉人李永明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存仙、王黎琼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2015)玉红民一初字第145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荆 燕审 判 员 方明慧代理审判员 王惠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白子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