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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2828民初26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程新忠与岳西县瑞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仁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新忠,岳西县瑞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仁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2828民初269号原告:程新忠,个体户。被告:岳西县瑞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天堂镇回龙社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56216487-5。法定代表人:涂永林,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王仁龙,瑞城公司总经理。原告程新忠与被告岳西县瑞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仁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进行立案登记,并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依法通知其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程新忠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程新忠应当按本院通知在法定七日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其未按期预交,也未提出减、缓、免申请经人民法院批准,本院依法按其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程新忠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胡发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余鑫苗附本案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