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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刑更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19

案件名称

邓乐乐强奸、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刑更381号罪犯邓乐乐,男,199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于2010年3月26日入狱。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8日作出(2009)许中刑一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邓乐乐犯强奸、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0年3月26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12年6月1日经本院(2012)汴刑执字第406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年1月17日经本院(2014)汴刑执字第236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现刑罚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研究决定、审核公示,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邓乐乐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1月3日被告人邓乐乐伙同他人预谋后,驾驶轿车窜至许昌市三国大酒店东路使用暴力将魏某、张某劫持到车上,强行将魏某强奸并抢劫钱物价值865元;被告人邓乐乐还参与其他两次抢劫,抢得钱物价值人民币6288元。该犯系主犯。罪犯邓乐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表扬5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邓乐乐减刑,确已经过上述有关研究、公示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及同监区服刑人员赵毅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邓乐乐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乐乐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2009年2月5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广林审判员  李永胜陪审员  任留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XX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