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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执字第0030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千雪荣与金亚南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千雪荣,金亚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0309-1号申请执行人千雪荣,女,汉族。被执行人金亚南,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千雪荣与被执行人金亚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4)户民初字第0109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50000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610元、执行费6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户县水岸新城18号楼2单元0401室住房一套。现因该房产证暂未办理。暂无法进行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户执字第00309号案件的执行。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超波审 判 员  高 峰代理审判员  李建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邱世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