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执字第0030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千雪荣与金亚南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千雪荣,金亚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0309-1号申请执行人千雪荣,女,汉族。被执行人金亚南,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千雪荣与被执行人金亚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4)户民初字第0109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50000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610元、执行费6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户县水岸新城18号楼2单元0401室住房一套。现因该房产证暂未办理。暂无法进行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户执字第00309号案件的执行。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超波审 判 员 高 峰代理审判员 李建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邱世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