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202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新疆华生化工涂料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东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华生化工涂料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东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202民初100号原告:新疆华生化工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克拉玛依市胜利路112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江萍,女,汉族,1971年2月出生,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被告:乌鲁木齐东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亚北路75号。法定代表人:张华东,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华生化工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乌鲁木齐东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华生化工涂料有限公司以需补充证据为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华生化工涂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华生化工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新疆华生化工涂料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胡刚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万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