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初字第83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马某诉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832号原告:马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廖怀俊,江西赣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依法退还原告马某人民币150元。审判员 胡文龙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熊思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