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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一初字第83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马某诉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832号原告:马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廖怀俊,江西赣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依法退还原告马某人民币150元。审判员  胡文龙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熊思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