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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字第15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关于王国庆等3人与高向东、李桂新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庆,成敏,谢德存,高向东,李桂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1516号申请执行人:王国庆。申请执行人:成敏。申请执行人:谢德存。被申请执行人:高向东。被申请执行人:李桂新。申请执行人王国庆等3人与被申请��行人高向东、李桂新追偿权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的(2015)建万民初字第059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向东和李桂新现外出,下落不明,暂无任何财产可供法院执行,申请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二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5)建执字第0151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吴国强执行员  王东辉执行员  付永伍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 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