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12民终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梁某与李某甲抚养费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某,李某甲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民终1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女,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委托代理人:许迎春,广东祺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法定代理人:李某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上诉人梁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2015)肇端法民一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查期间,上诉人梁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梁某在二审审查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梁某撤回上诉。二、原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上诉人梁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黎洁芳审 判 员  周向京代理审判员  黄耀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汤艳芬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