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3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麦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麦提·艾萨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03刑初57号公诉机关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麦麦提·艾萨,男,1985年11月5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什县,维吾尔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什县,2015年6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8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济南市看守所。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市中检公刑诉(2016)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麦麦提·艾萨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丹、被告人麦麦提·艾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麦麦提·艾萨于2015年10月21日晚6时许,来到位于济南市市中区二环南路的济南大学(西校区)西南门附近的马路上,在失主M·Sekoati行走途中,扒窃其口袋内的仿三星牌手机1部(价值225元)。当晚,公安人员接到失主报案后,在济南市市中区南辛庄西路的夜市上展开调查,发现麦麦提·艾萨形迹可疑,遂将其带回所内审查。公安人员根据从其手机中调取的与他人交流盗窃信息的记录进行审讯,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带领民警起获了藏匿的赃物。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麦麦提·艾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证人M·Sekoati的证言、济南市市中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济市中价鉴字(2015)187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书证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2015)鄂钟祥刑初字第00152号刑事判决书、湖北省钟祥市第一看守所的刑满释放证明书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麦麦提·艾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麦麦提·艾萨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麦麦提·艾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麦麦提·艾萨所盗赃物已追回并发还失主,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麦麦提·艾萨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应当对其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麦麦提·艾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2日起至2016年7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 判 员 吕 青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曦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