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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2执26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南充市中兴建材有限责任公与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充市中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2执266号申请执行人南充市中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法定代表人:李宗彬,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马鞍西路。法定代表人:谌XX,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顺庆初字第393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南充市中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66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建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 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