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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03恢执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郭永娟与孟宪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永娟,孟宪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03恢执7号申请执行人郭永娟,女,1989年1月25日生,汉族,吉林市春光乳业有限公司职工,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孟宪文,男,1985年5月20日生,汉族,吉化集团公司职工,住吉林市龙潭区土南小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郭永娟与被执行人孟宪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将被执行人孟宪文的房屋查封后,被执行人孟宪文将执行款3万元交到法院,申请执行人郭永娟领取并同意结案,执行费358元由被执行人孟宪文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龙民一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之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家红审 判 员  孙忠君代理审判员  任宏超二〇���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于源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