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03恢执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郭永娟与孟宪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永娟,孟宪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03恢执7号申请执行人郭永娟,女,1989年1月25日生,汉族,吉林市春光乳业有限公司职工,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孟宪文,男,1985年5月20日生,汉族,吉化集团公司职工,住吉林市龙潭区土南小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郭永娟与被执行人孟宪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将被执行人孟宪文的房屋查封后,被执行人孟宪文将执行款3万元交到法院,申请执行人郭永娟领取并同意结案,执行费358元由被执行人孟宪文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龙民一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之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家红审 判 员 孙忠君代理审判员 任宏超二〇���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于源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