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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23民初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文娟与被告宋千法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娟,宋千发,祁迎春,汪如松,王成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3民初287号原告王文娟。被告宋千发。被告祁迎春。被告汪如松。被告王成增。原告王文娟与被告宋千发、祁迎春、汪如松、王成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法定的送达期限内,按照原告王文娟所提供的被告宋千发的住址向被告送达诉讼材料,因被告宋千发下落不明,原告王文娟又不交纳公告费,导致应诉材料无法送达被告宋千发。本院认为,原告王文娟虽提供了被告宋千发的送达地址,但被告宋千发不在该居所,原告既未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又不交纳告费,法院无法查明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导致法院无法送达诉讼材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故依据上述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文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于裁定书生效后退还原告王文娟。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曹冬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裴金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