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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02民初69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02民初697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武国军,朝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金子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