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民初字第6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李保奎与李某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保奎,李某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决书(2015)驿民初字第6562号原告李保奎,男,194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孔维民,河南发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法定代理人李峰,男,197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李某之父。法定代理人吴晓亮,女,198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李某之母。原告李保奎诉被告李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珍献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保奎及其委托代理人孔维民,被告李某的法定代理人李峰、吴晓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保奎诉称,被告的父母即原告的儿子、儿媳不择手段,折磨、欺骗原告,原告将其住房赠与并过户给被告,此后,被告多次加害原告,导致原告无��居住,老无所养,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原告要求判令解除房屋赠与合同,把该房屋产权变更给原告所有,并将该房屋返还给原告。被告李某辩称,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是:1、被告父母与原告之间是在平等、自愿基础上,通过协商达成的房屋赠与合同,是双方真实意见表示,系有效赠与合同,原告称被告的父母不择手段,折磨、欺骗原告在房屋赠与合同上签字,与事实不符;2、虽然原告将房屋过户给了被告,但被告父母始终支持原告在该房屋居住,事实上原告也一直在该房屋居住,不存在原告无房居住问题;3、被告的父母很孝顺原告,原告所诉缺乏证据。经审理查明,李某系李保奎的孙女,李峰、吴晓亮系李某的父母即李保奎的儿子、儿媳。位于驻马店市××城区南段××小区××单元××室房产证号为驻房权证字第××号的房屋的产权人原系原告。2015年1月20日,原、被告签订1份赠与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为:李保奎自愿将该房屋及该房屋相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赠与李某,李某保证李保奎对该赠与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直至李保奎百年之后,李保奎愿积极协助李航宇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15年2月5日,李峰、吴晓亮以李某的监护人身份,与李保奎共同向房屋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要求以买卖方式(实为赠与)将该房屋产权过户给李某,2015年3月10日,有关部门为双方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将该房屋的产权人变更为李某,变更后的产权证号为驻房权证字第××号。另查明,1、李某与李保奎签订赠与合同前,李保奎就房屋赠与事宜咨询过律师,也曾与李峰共同咨询过律师;2、该房屋过户给李某之前及过户给李某后,李保奎一直在该房屋居住,李某、李峰、吴晓亮另居它处,李某、李峰、吴晓亮没有让李保奎搬离该房屋;3、赠与合同,房地产买卖契约,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申请表上署名李保奎的签名、手印,均系李保奎本人的签名、手印。上述事实,有房产证,赠与合同,房地产买卖契约,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表,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为据,经庭审质证,本院据以认定。本院认为,李保奎与李某签订房屋赠与合同前,李保奎向律师咨询过房屋赠与事宜,赠与合同显示其将该房屋赠与李某系其自愿行为,在赠与合同签订后,其与李某的父母共同向房屋产权管理部门申请把该房屋的产权过户给李舤芮,且李保奎没提交证明李峰、吴晓亮不择手段,折磨、欺骗其将该房屋赠与给李某方面的证据,据此应当认定李保奎与李某签订的赠与合同系李保奎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规定,该赠与合同系有效合同��因此,李保奎要求解除该赠与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赠与行是实践性行为,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行为,但必须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其赠与行为。本案涉及的房屋产权已转移给李某,李保奎要求把该房屋产权变更给原告所有,将该房屋返还给原告的请求,于法无据,对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李保奎一直在该房屋内居住,李峰、吴晓亮并未有让其搬离该房,故李保奎所称的该住房产权过户给李某后,其无房居住的陈述,本院不予认定。李保奎称其老无所养,系赡养问题,与本案不是同一个法律关系,本案对此不作处理。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李保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李保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珍献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郑智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