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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1执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基筑与被执行人张运群、徐秋香、赖志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基筑,张运群,徐秋香,赖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21执26-2号申请执行人:陈基筑,男,汉族,住明溪县。被执行人:张运群,男,汉族,住明溪县。被执行人:徐秋香,女,汉族,住明溪县。被执行人:赖志刚,男,汉族,住明溪县。申请执行人陈基筑与被执行人张运群、徐秋香、赖志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上列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2015)明民初字第90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依法对福建新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归属张运群的商铺进行了查封。现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6)闽0421执26-1号执行裁定书对福建新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归属张运群的商铺的查封(房号:紫云佳苑3幢1372、1380号,9幢2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岩  生审判员 严  乐  平审判员 洪  明  群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邓德荣(代)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闽0421执26-2号明溪县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关于申请执行人陈基筑与被执行人张运群、徐秋香、赖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明民初字第9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运群、徐秋香、赖志刚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依法对福建新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归属张运群的商铺进行了查封。现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解除本院(2016)闽0421执26-1号执行裁定书对福建新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归属张运群的商铺的查封(房号:紫云佳苑3幢1372、1380号,9幢2号3幢1372、1380号,9幢2号)。二0一六年二月一日附协助执行须知:人民法院依法执行,是国家强制力的体现,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应当积极协助执行,拒不协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视情节轻重对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2、银行、信用社和其它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是划拨存款的;3、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它财产的;4、有关单位擅自转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存款或擅自解冻;5、以暴力威胁或其它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冻结、划拨银行存款的;6、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藏财产的;7、拒绝协助执行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