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070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张玉琴与杨晗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琴,杨晗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0709号原告张玉琴。委托代理人于龙云,天津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晗姝。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61号。负责人高健,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琴与被告杨晗姝、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琴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担负。审判员 刘艳萍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 轩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