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2财保5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武汉兆金工贸有限公司与黄冈市劲马窑炉机械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兆金工贸有限公司,黄冈市劲马窑炉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2财保52号申请人武汉兆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2020号D区20号。法定代表人宋学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超(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黄冈市劲马窑炉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经济开发区洪山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马继春,总经理。申请人武汉兆金工贸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黄冈市劲马窑炉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武汉兆金工贸有限公司的担保人宋学军以其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88号都市经典E栋4单元5层2室房屋为保全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兆金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黄冈市劲马窑炉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武汉兆金工贸有限公司的担保人宋学军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88号都市经典E栋4单元5层2室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市字第××号,建筑面积:194.19平方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汉忠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丹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