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申字第197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朱洪斌与丁修义、黎桂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朱洪斌,丁修义,黎桂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申字第197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朱洪斌,男,住吉林省东辽县。委托代理人:朱连华(朱洪斌父亲)。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丁修义,男,住吉林省东辽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黎桂华,女,住吉林省东辽县。再审申请人朱洪斌因与被申请人丁修义、黎桂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辽民一终字第4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朱洪斌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朱洪斌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洪斌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世秀代理审判员 王 宏代理审判员 王 莹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冯 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