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郧阳执字第002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罗祖民与白正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祖民,白正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郧阳执字第00282-1号申请执行人罗祖民,198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白正平,196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罗祖民与被执行人白正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罗祖民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十堰中民一终字第000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7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白正平的银行存款1094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十堰中民一终字第000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言厚审判员 李 泽审判员 贺兴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 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