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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8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黄广力等与黄云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广力,黄广晶,张行珍,黄云龙,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湄潭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8民初60号原告黄广力,男。原告黄广晶,女。原告张行珍,女。委托代理人:耿立兵,贵州教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云龙。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湄潭县支公司。负责人:袁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连龙,该公司职工。原告黄广力、黄广晶、张行珍诉被告黄云龙、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湄潭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广力、黄广晶、张行珍诉称,2015年10月8日13时40分,被告黄云龙驾驶贵C66**号轻型仓栅车,车上载有乘客文廷先、刘明碧、张凯三人。从新农场往高台方向行驶,行驶至高金线3KM+500m时,所驾车驶离公路侧翻到右侧坎下,造成贵C66**号车辆受损及黄云龙、刘明碧、张凯受伤,乘客文廷先在车辆侧翻以前意识到车辆即将侧翻而提前跳车,后由于躲闪不及,被侧翻的车辆碾压当场死亡,该事故经湄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黄云龙负事故全部责任,死者文廷先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多次到保险公司索赔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法院判令被告黄云龙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606912.6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湄潭县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但未按法律规定向本院提交原告与死者文廷先是何种身份关系的证据材料,即:三原告系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三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广力、黄广晶、张行珍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870元,依法减半收取4935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德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胡晓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