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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干民初字第1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新干县鑫瑞五金电子制品有限公司与吉安县星光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干县鑫瑞五金电子制品有限公司,吉安县星光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干民初字第1388号原告:新干县鑫瑞五金电子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干县。法定代表人:曾金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永青,该公司职工。被告:吉安县星光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县。法定代表人:张上九,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干县鑫瑞五金电子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吉安县星光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经法院做工作,与被告另行协商货款为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干县鑫瑞五金电子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干县鑫瑞五金电子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为1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干县鑫瑞五金电子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卫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聂江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