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1执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千金龙与杨功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千金龙,杨功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1执398号申请执行人千金龙,男,1988年7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杨功明,男,1986年11月19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巩民初字第41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杨功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功明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杨功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功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四万一千七百九十九元三角九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喜昌审判员 李敬宾审判员 魏化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崔跃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