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刑更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罪犯张田一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田一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刑更206号罪犯张田一,男,1989年7月8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大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8日作出(2010)大刑一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田一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6月24日被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现刑期至2024年7月27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于2016年1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田一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5次,兑现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张田一的认罪悔过书、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田一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田一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10年3月19日起2023年3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徐凤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丰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