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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4民初1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1-23

案件名称

王燕与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燕,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4民初1300号原告王燕,女,1979年7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委托代理人李志燕,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燕诉被告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燕负担。审判员  史建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陆怿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