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嵊执民字第28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3-05
案件名称
刘伟与周先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伟,周先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嵊执民字第2810号申请执行人:刘伟。被执行人:周先高。申请执行人刘伟与被执行人周先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嵊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的(2015)绍嵊商初字第5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227600元及相应的利息,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其名下房产已经抵押给银行,此外并无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案申请标的227600元,已履行标的0元,未履行标的227600元,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目前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绍嵊执民字第281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裘 海 燕审 判 员 何 红 兵代理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建(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