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3执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9-10-28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与缪建国、陈忠容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缪建国;陈忠容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3执471号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缪建国,男,198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陈忠容,女,198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上列当事人因公证债权文书发生纠纷,现该案的(2016)新乌证内字第1693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证书确定的义务,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景、冯新明的存款、收入1047798.31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 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郑景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