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茶法民一初字第92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原告沈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茶法民一初字第928号原告沈某某,女,1980年5月22日生,汉族,茶陵县人,初中文化,务工,住茶陵县。委托代理人李振锋,湖南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陈某某,男,1979年5月15日生,汉族,茶陵县人,住茶陵县。原告沈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阳琴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胡康、李之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2003年年底经人介绍相识,相识后没多久确定了恋爱关系,2004年8月19日在茶陵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5年3月24日生育一男孩,取名陈甲某。原、被告结婚后感情就一般,因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吵闹,而且由于被告对家庭极度不负责任,毫无家庭责任感,根本没有尽到一个做丈夫、做父亲的职责,造成婚后生活难以维持。自结婚生下小孩后,被告常年在外打工,对家庭及小孩不闻不问、漠不关心,加上被告经常性地玩失踪,几个月或者半年都不联系原告,原告也无法联系被告,这样的生活状态让原告身心俱彼,特别是自去年5月时被告独自离家出走后,再也不和原告联系,致使原告对被告彻底的伤心绝望,对这段婚姻也已经绝望到底。综上,被告的这一系列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原告特诉至本院,请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子陈甲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800元抚养费,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为了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结婚证一本,拟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及登记结婚的时间。被告陈某某在法定答辩期内未提交书面答辩,亦未提交相关证据。同时,被告陈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对自己的举证权利和质证权利的放弃,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分析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结婚证系婚姻登记部门对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出具的证明,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依法予以采信。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其当庭陈述,本院确认本案基本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3年年底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8月19日在茶陵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5年农历3月24日生育一子,取名陈甲某。原告称婚后与被告的夫妻感情一般,自2015年农历5月被告离家出走后,原告再也无法与被告取得联系,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子陈甲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800元抚养费,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是看男女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从本案庭审查明的事实来看,原、被告虽然从认识到结婚历经的时间较短,但从结婚至今也已10年有余,并育有一子,双方应当培养了较为深厚的夫妻感情,原告虽然在庭审中陈述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夫妻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在所难免,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与交流,相互理解、信任,夫妻关系还是有和好的可能,因此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沈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附: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诉讼费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现金缴纳的,直接向农行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缴纳;汇款或转帐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株洲市荷塘支行,收款单位:代收法院诉讼费财政专户,帐号18-161101040002686。逾期未缴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审 判 长 阳琴人民陪审员 胡康人民陪审员 李之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